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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法定人数扩展的新口头辩论

判断技术是自动发生的还是需要利益相关方的表现?而且,如果被要求达到法定人数的法官出席了会议,律师是否仍然可以进行新的口头辩论? 关于第一个问题,尽管法律很明确,但仍存在讨论。然而,任意性并不是该程序文书的特征。 正如解释可能使我们相信的那样,该技术不能被归类为资源,这些资源是确定的并且具有自愿性的特征。 第九百四十二条的扩大审判程序是强制性的,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挑衅。 该条款的正文明确指出,会议必须在稍后的指定时间继续进行,并有新法官出席。 因此,必须在结果不一致时进行审判,这是吸引程序的唯一要求。 一个有趣的事实涉及指定会议的日期。

须稍后指定新的开庭时间但法证

从字面上解释该条款必实践表明,在大多数案件中,特别是在联邦区和领土法院审理的上诉中,审判在开庭期间继续进行,因为这些小组由五名法官组成,正是为了加快进程,使程序在当时可行。 此外,出席法院的其他群体的法官将被召集来组成法定人数。 然而,一个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是,当新法官已经出席会议时,赞助人可能会进行口头辩论。 如前所述,在 TJ-DF 中,民事或刑事小组 丹麦电话号码表 由五名法官(四名法官和一名二级代理法官)组成。(二) 法院内部规定规定,只有在法定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才会指定新的开庭人员,如果需要补充,合议庭庭长将请求法院院长指定在民间团体中工作的法官。

效之前就已经有五名成员在

 尽管有这些预测,上述法院生其班级中,这使得有可能在同一次会议上引入正在讨论的技术,正如已经发生的那样。 但值得强调的问题是,即使开庭时有五名法官在场,而且所有法官都目睹了先前的辩论,律师仍可以进行口头辩论。 由于我经常在 TJ-DF 进行二审工作,因此我对这种可能性特别感兴趣。 程序法是明确的,没有留下可能的广泛解释的空间。文本详尽且字面意思。它规定,将保证当事人有权在新法官 单位电话号码的完整列表  面前再次提出论点。 现在,简单解读一下就可以看出,律师又会被允许支持了。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或限制该权利。 当其他评委已经在场时,问题就会出现,就像在 TJ-DF 课堂上一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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